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本科生山东省政府奖学金、山东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学校山东省政府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评审发放工作,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科教〔2020〕15号)和《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扩大省政府奖学金覆盖范围的通知》(鲁教财字〔2021〕10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奖励与资助标准
第二条 省政府奖学金每人每年奖励6000元。
第三条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每人每年奖励资助5000元。
第三章 奖励与资助范围
第四条 省政府奖学金用于奖励全日制本科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五条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全日制本科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四章 申请条件
第六条申请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无违法违规记录;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未受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素质良好,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要求。
第七条 申请省政府奖学金者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二)当学年基础性素质测评等级为“A”;
(三)当学年修读的课程不低于30学分,专业学习测评成绩与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5%(含15%);对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专业学习测评成绩与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可放宽至30%(含30%),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由院(部)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或工作组审核后盖章确认。
第八条 申请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者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二)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三)当学年基础性素质测评等级为“B”以上(含“B”);
(四)没有不及格科目;
(五)当学年修读的课程不低于30学分,专业学习测评成绩与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有一项位于前30%(含30%),另一项位于前50%(含50%);对于特殊困难的学生,专业学习测评成绩和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可放宽至前50%(含50%)。
第五章 评选程序
第九条 学生资助中心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分配的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名额,按照各学院(部)本科生规模分配名额。
第十条 各学院(部)根据《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及本院(部)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细则做好全体学生的综合素质测评。
第十一条 学生根据自身条件与本院(部)名额二次分配情况向班级资助评议小组提出申请。班级资助评议小组组织民主评议,将评议结果排序后报送至专业年级资助工作组。
第十二条 专业年级资助工作组根据班级评议结果组织联评,产生初步人选,报送至所在学院(部)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或工作组。
第十三条 各学院(部)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或工作组对专业年级初步人选进行评议,确定本院(部)获奖和受助学生,向学生资助中心推荐人选,报送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学生资助中心根据各学院(部)的推荐,组织等额评审,审查学生是否符合评选要求,确定获奖和受助学生初审名单,经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学生资助工作组审核,报学校研究审定。
第十五条审定通过后,初审名单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如有异议,学生资助中心须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处理结果。
第十六条 每年10月25日前,学校将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审定结果报送山东省教育厅审核。
第六章 评选要求
第十七条 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八条 各学院(部)要准确传达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政策,让学生充分了解评选要求和程序规范。
第十九条 各学院(部)要将评选和教育紧密结合,努力营造民主、和谐、积极向上的评选氛围,让学生真切感受到党和国家、地方政府的关怀,感受到来自社会的温暖。但在有关学生家庭经济困难项目的评定时,不能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助情况的内容时不得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隐私。
第二十条 各学院(部)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开展工作,严禁任何人以任何理由违反评选要求,截留、挤占、挪用、拆分奖助学金。如有学生举报或检查发现违规操作行为,一经查实,取消相关院(部)本年度学生工作所有评优资格,取消相关辅导员两年内评优、晋级资格,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作出书面检查。
第二十一条 各学院(部)要通过多种措施加强对获奖、受助学生自立自强、诚信感恩的教育,引导获奖、受助学生合理使用奖助学金,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
第七章 奖学金的发放
第二十二条 学校在收到山东省教育厅的审核批复结果后,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颁发荣誉证书,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不再重复获得其他1000元以上(含1000元)奖学金,但可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条件具备时可参评并获得其他荣誉奖励。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党委学生工作部(武装部)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依照政府有关政策、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文件来源:
学工〔2022〕23号,2022年7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