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大学(华东)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中石大东发〔2022〕5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奖励对象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我校在籍且在基本学习年限内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三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0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0元。
第四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完整人事档案在校,按时注册学籍;
(四)道德品质优良,诚实守信;
(五)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第五条 研究生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校规校纪受到纪律处分者;
(二)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者;
(三)在科研工作和学习实践中,造成重大责任事故及损失者;
(四)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五)其他被认定为不能授予国家奖学金的情形。
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六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担任组长,成员包括党委学生工作部(武装部)和研究生院负责人、各教学院(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协调、监督全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与组织实施。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委学生工作部(武装部)。
第七条 各教学院(部)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本院(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与组织实施。教学院(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一般由9-11人组成,由院(部)负责人任主任委员,教授委员会委员、研究生导师、辅导员、学生代表任委员,名单须提交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备案。
第八条 各教学院(部)应根据学科特点,以研究生的道德品质和学业成绩为基本条件,科学合理地制定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对于学术学位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科研创新能力和科研成果;对于专业学位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专业实践能力、专业实践成果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教学院(部)制定的评审办法须提交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备案,并在本院(部)公开。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九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行差额评审,每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条 学校根据当年国家下达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结合各教学院(部)应参评研究生的规模等情况制定名额分配方案,将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和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预评名额分配给教学院(部)。对于重点学科、基础学科予以适当的倾斜。
第十一条 研究生自主向所在教学院(部)评审委员会提出参评申请。
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可以使用硕士研究生阶段未获得国家奖学金的成果。
本研一体化培养的研究生在参加国家奖学金评选时,可以使用本科阶段(第四学年)未获得国家奖学金的成果。
第十二条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教学院(部)评审委员会评审并上报评审结果。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教学院(部)评审委员会初评并上报初评结果,学校组织终评。
第十三条 各教学院(部)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院(部)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四条 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教学院(部)公示阶段向所在教学院(部)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教学院(部)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教学院(部)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五条 评审过程中如发现学生弄虚作假,将直接取消其评选资格。如果在获奖后发现学生在申请时弄虚作假,将追回证书及奖学金,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研究生在基本学习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休学、保留学籍的研究生恢复学籍后,基本学习年限顺延。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 学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第十八条 学校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十九条 学校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专款专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党委学生工作部(武装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9年12月26日印发的《中国石油大学(华东)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中石大东发〔2019〕9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