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大学(华东)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中石大东发〔2022〕58号
第一条 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学校所有中国籍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以补助其基本生活支出。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
第四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0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第五条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研究生,方可享受国家助学金:
(一)完成报到注册手续,取得研究生学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四)勤奋学习,学习成绩合格;
(五)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无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和违法违纪行为。
第六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
第七条 直博生、硕博连读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
第八条 研究生在基本学习年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基本学习年限的在校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九条 研究生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停发其国家助学金:
(一)欠缴学费、住宿费的研究生,助学金暂停发放,从缴清学费和住宿费之日起发放;
(二)已办理休学手续的研究生,自休学次月停发助学金,复学后次月恢复发放;
(三)对中期考核不合格的研究生,自考核结果公布之日起停止发放助学金;
(四)对提前毕业的研究生,自学生办理毕业离校手续次月起,停发助学金。
第十条 各院(部)负责审查本学院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将相关材料报送党委学生工作部(武装部)汇总审核,党委学生工作部(武装部)将通过审核的学生名单报送财务处。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党委学生工作部(武装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3年10月29日印发的《中国石油大学(华东)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中石大东发〔2013〕7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