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助学贷款还款协议
甲方:(借款学生)
身份证号码:;
父母(等法定监护人)住所:;
邮政编码:;
工作单位:;
手机号码:;
固定电话:;
电子邮箱:;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西城支行(经办银行)
地址:东营区济南路57号 ;
邮政编码:257000 ;
联系电话:0546-7888057 ;
本协议为甲方和乙方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编号:
号(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约定的从属协议,用以明确甲方向乙方归还国家助学贷款计划。经甲、乙两方协商同意后,订立如下还款协议:
一、截至2024 年6月30 日,甲方从乙方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共计人民币元(大写);
二、甲方于2024年6 月30 日因 毕业 原因进入还款期。
三、甲方采用以下第 方式按月分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从年月日至年月日共期归还贷款利息;从年月日至年月日共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每期扣款日为还款月份的日。
(一)等额本息还款法(按月)
还款总月数
月利率*(1+月利率)
每月还款额= ---------------------------- * 借款本金
还款总月数
(1+月利率)- 1
每月贷款利息额=贷款本金余额*年利率/360*每月天数
(二)等额本金还款法(按月)
借款本金
每月还款额= ---------- +(借款本金 – 累计已归还本金额)*月利率
还款期数
每月贷款利息额=贷款本金余额*年利率/360*每月天数
四、经双方确认的贷款,在本还款协议履行期间,按贷款期限执行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政策。如遇利率调整,合同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按合同约定利率计息;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则从次年对应的贷款发放日起按调整后的利率计息。
五、甲方授权乙方直接从甲方在乙方开立的账户中扣款,用于归还贷款本息,户名为:,账号为:。
六、甲方承诺在离校手续办妥后一个月内将《国家助学贷款毕业生资料确认书》寄送回乙方或通过线上渠道更新个人资料;如甲方工作单位、通讯地址、联系方式发生变动,必须通过书面或线上渠道及时通知乙方。
七、本协议所有条款甲方已经与乙方进行了充分的协商。
八、本协议作为《借款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借款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个人信用信息授权
(一)甲方同意并不可撤销地授权:在涉及本合同项下业务时,乙方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采集并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其他依法成立的征信机构提供甲方个人信息和包括信贷信息在内的信用信息(包含甲方因未及时履行合同义务产生的不良信息),甲方充分了解并清楚知道若其发生本合同项下违约事件,乙方会将因此产生的本人不良信息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并在甲方信用报告中予以体现。同时,乙方可以将甲方违约信息提供给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原毕业高校。
(二)甲方同意并不可撤销地授权:乙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办理涉及甲方的业务时,有权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其他依法成立的征信机构查询、打印、保存甲方的信用信息,并用于下述用途:
1.审核甲方(甲方配偶、共同借款人、共同借款人配偶)贷款、担保、信用卡申请及分期付款的办理;
2.审核甲方作为提出贷款申请或特约商户申请的个人、组织或机构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出资人、担保人、企业经营者、实际控制人或管理团队主要成员的信用信息;
3.对已向甲方或甲方担任法人、出资人、担保人、企业经营者、实际控制人或管理团队主要成员的个人、机构或组织发放的授信进行授后风险管理;
4.审核甲方个人征信异议申请。
(三)甲方知悉并理解上述授权条款内容,上述授权自甲方签署本合同之日做出并有效至本合同项下贷款结清之日。如果乙方超出本授权范围进行数据报送和查询使用,则乙方应承担与此有关的法律责任。若甲方在乙方业务未获批准办理,甲方接受乙方文件管理要求将甲方信用报告等资料留在乙方留存,无须退回甲方。
甲方声明:甲方已仔细阅读上述所有条款,并已特别注意字体加黑的内容。乙方已应甲方要求对相关条款予以明确说明。甲方对所有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甲方自愿作出上述授权、承诺和声明。
甲方如在还款期内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乙方将其违约信息直接上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将对甲方的违约信息定期在银行系统内部公布。
十、本协议自甲方签字乙方负责人或授权签署人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年月日